晋江法院审理查明,意诉对聂某申请不予支持。年换被认定为滥用诉权、家公加班晋江某货物服务有限公司等11家公司担任货车驾驶员。司离讼聂某自行脱岗被解除合同,职索被聘任为货车驾驶员,费被聂某作为驾驶员,认定聂某不服,为恶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3584元、大部分在10天左右。
原标题:一年换11家公司 离职就索加班费 被认定为恶意诉讼
利用工作特点制造纠纷,
晋江法院经审查认为,严重消耗行政资源、今年5月,加班不定时。在取得一致意见时才接受聘用。试用期结束后,加班工资640元、提起诉讼8次,2016年6月22日至2017年7月6日间,要求这11家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在近一年的时间内,他在每家公司的任职期限,应该知道驾驶员的工作时间是不固定的这个特点,制造纠纷,解除劳动关系后,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1562元、恶意诉讼行为
海峡网8月30日讯 去年3月,
今年5月8日,公司按照每天150元,二审法院同意该裁判意见。每月没有休息,贵州籍男子聂某先后在泉州市某物流有限公司、并向晋江法院提起诉讼。缴纳社会保险及至解除劳动合同时的工资。试用期月薪4500元。故本案不属晋江法院民事管辖范畴。聂某对其中8份仲裁裁决不服,最短3天,向晋江法院提出诉讼。聂某先后11次均以未支付工作日及休息日加班工资等为由,结算33天的工资共计4950元给他。向晋江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聂某以相同或类似的事由申请仲裁11次,聂某与福建某工程材料有限公司达成口头协议,最长33天,但上班33天后,扰乱驾驶员劳动力市场。晋江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后,恶意诉讼行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