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判刑庄某未上诉,个月并处罚金和追缴非法所得。泉州被告人庄某听说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经三路开工建设需要泥土回填路基,惠安获刑取得部分被害人的有人因擅谅解,自愿认罪,自挖擅自雇佣他人用挖掘机连续2天在张坂镇一村庄的土被集体土地上非法取土约840立方米,属数量较大,判刑部分基岩裸露,个月公诉机关指控的泉州罪名成立。难以修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经鉴定,庄某潜逃至广西南宁,
由于在工程后期很多地方无土可取,宣判后,耕层及土层基本被移除,且已预缴罚金及退回非法所得,被告人庄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将所取地表土转卖他人用于路面施工,该判决已生效。其中耕地8.44亩,案发后,庄某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未经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于去年8月被公安机关抓获。并造成耕地严重破坏,
惠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2014年7月间,被告人庄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擅自取土用于路面施工,就与工程承包商协商由其负责土石方的供应,取土面积达到9.23亩,
耕地表面被挖深1米至2米,其家属积极代为赔偿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非法获利12600元,惠安县人民法院生态资源审判庭审结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达到严重破坏程度,被破坏的土地面积9.23亩,并处罚金和追缴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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