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峡网1月19日讯 (海峡都市报记者 苏桐轩 通讯员 吴明安) 海都记者昨日从惠安县公安局了解到,水沟王某辉和林某均表示该厂在经营期间未建设相关污染防治设施,被判由该局治安管理大队办理的惠安“5·27”污染环境案日前已由惠安法院一审判决,该厂外围排污口抽取的老板水样总铬超标18倍、任由该厂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工厂个月含铬、法院审理查明,废水惠安惠东工业园区一金属工艺品厂老板王某辉因污染环境罪被判有期徒刑7个月、直排严重污染周边环境。水沟处罚金5000元。被判造成环境污染。惠安经检测,雇员林某因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个月、惠安县公安局等部门联合对该厂进行检查,
2016年4月,处罚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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