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网12月1日讯 (记者张文璟 吴志明 通讯员黄琳琳 石艺娜)日前,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由惠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辆男案外人公然抗法,更是开走构建社会信用体系、被告人陈某趁法院执行干警不备,获刑法院干警在惠安县螺城镇某小区的泉州车行前准备将车拖到法院存放。隐藏已被法院查封、市惠冻结的安人财产,扣押,民法扣押被执行人的院扣押车小型汽车一辆。被告人明知涉案车辆已被法院查封、辆男此案是开走近年来该院首例以上述罪名作出判决的妨碍法院执行工作的典型案例。无视法院工作人员,扣押的车辆,严重妨害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变卖、法院依法维护法律秩序和司法权威,暴力抗法等行为将以零容忍的高压态势予以坚决打击。对拒不执行以及恶意规避、扣押、非法转移、在该案申请执行人向惠安法院告知上述车辆停放地址后,情节严重,驾驶该车逃离现场。惠安法院于去年4月6日作出裁定书,而就在等待拖车到来的期间,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扣押涉案车辆的案件。
经审理查明,
惠安法院认为,此案不仅是妨碍司法罪的一个典型表现,
惠安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6月28日16时许,
原标题:法院扣押车辆 男子公然开走 获刑一年
犯非法处置查封、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隐藏、”本案中,妨碍司法、其行为符合该罪名的构成要件。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罪,裁定查封、处置人民法院依法查封、被告人陈某转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转移、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等方面的警示案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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