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登录 - 用户注册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网站地图 两次“蹲监”后又连续5次盗窃 惯犯青年被从重处罚!

两次“蹲监”后又连续5次盗窃 惯犯青年被从重处罚

时间:2025-05-07 12:46:20 来源:跨文化视界导报 作者:文旅 阅读:568次
  本报记者 秦钊
    2012年3月7日,蹲监王海洋(化名)窜至某商铺,两次连续盗窃黄金项链一条、后又黄金耳钉一件、次盗从重处罚黄金戒指两枚、窃惯其他物品一宗,犯青在逃跑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年被审查后,蹲监让人意外的两次连续是,他竟然是后又一名两次“蹲监”的惯犯。
    王海洋是次盗从重处罚一名1989年出生的小伙子,在2006年8月25日,窃惯未满18岁的犯青他因犯抢劫罪,被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年被出狱后,蹲监他离开青岛市区,到胶南、胶州一带打工。不久后,他又伙同他人实施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于2007年因犯盗窃罪被胶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11年王海洋刑满出狱,不思悔改,又“转战”日照疯狂盗窃作案。当年5月17日,他翻墙进入城中村刘某家中,盗窃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佳能数码相机一部;8月16日,窜至某小区独院王某家中,盗窃现金2600元、宏基笔记本电脑一台、索尼数码相机一部;9月2日,翻墙进入陈某家中,盗窃笔记本电脑一台、“555”牌香烟五盒;随后,又翻墙进入郭某家中,盗窃索尼数码相机一部、白金戒指一枚、其他物品一宗。直到今年3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近日,市东港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法院认为,王海洋盗窃作案,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王海洋因本案被抓获后,在证据面前主动交代了上述的第一起、第三起的盗窃犯罪事实,后又主动如实供述了第二起、第四起的盗窃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但王海洋有犯罪前科,须酌情从重处罚。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海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责任编辑: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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