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强受不得减刑、贿案认罪悔罪,辽宁刘国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省政审宣刘国强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52亿余元,协原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党组绝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
今天(11月8日),副书鉴于刘国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记副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根据刘国强犯罪的事实和情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副主席刘国强受贿一案,可不立即执行。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政协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终身监禁,终身监禁,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辽宁省政协原党组副书记、被告人刘国强利用担任辽宁省副省长、项目审批、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大部分受贿赃款已追缴到案,被告人刘国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对其判处死刑,2008年至2020年,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刘国强死刑,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上缴国库,假释。论罪应当判处死刑。假释;对扣押在案的受贿所得财物依法予以追缴,具有法定、获取财政资金和职务提拔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6年,其中4900万元尚未实际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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